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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院改革院所两级事权厘清责权利            【字体:
中科院改革院所两级事权厘清责权利
作者:新闻采编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5    

  作为我国最大的国家级科研机构,中科院在事业单位改革制度探索上,又往前迈了一步。

  3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科院2008年工作会议上,首次对外发布了《中科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该条例于今年年初经中科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实施。

  从本报记者独家拿到的10余页《条例》看,14章共85条的条例,系统梳理了科研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党委、职代会、所长负责制等一系列民主管理制度。

  中科院常务副院长白春礼指出,该《条例》作为研究所管理的“基本法”推出,明确了院所两级事权办事,充分尊重研究所的自主权,不侵犯研究所法人权责,不干涉研究所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干扰研究所内部事务管理。

  有长期研究事业单位改革的学者介绍,该条例将事业单位各项责权利给予细化,规范了内部管理,也加强了主管单位的“外部监管”,堪称理顺事业单位制度的改革范本。

  目前中科院下属近两百个研究所,分布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这些直属研究机构中的事业法人,不论所、院、台、中心,都适用于该条例。

  条例明确,这些研究所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各研究所)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在人事安排上,各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期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在中国科学院核定下达的范围内,由研究所合理确定,项目聘用岗位由研究所合理确定。为便于产学研合作的开展,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条例还首次承认了研究者的“兼职”工作,实行兼职审批制度,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应报中科院备案。

  条例弱化了对各研究机构的直接管理,而以规划审批等代替。条例规定,各研究所要制定5-15年的中长期规划,充分论证后报中科院审批,纳入中国科学院规划体系进行管理。

  条例规定了各研究所的诸种自主权。在研究所发展规划指导下,各研究机构可以自行确定研究所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合理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规范科技活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各研究机构积极承担地方和企业的各类科技任务也被鼓励。

  同时,各研究所还可以自主设置研究室、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团队等科技创新单元,

  加强与国内外机构合作,共建创新团队、研究单元、研发中心和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

  在给予各地研究所“自主权”的同时,条例也通过规划指导,备案审批,各种监管制度,加强院机关的总体控制。条例规定,各种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应报院机关备案。

  在财务方面,通过年度预算,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等,保证各地各研究机构对国家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条例特别规定,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在所长负责制的集中领导下,也同时规范了民主渠道,其中职代会作为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本报记者 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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