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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拟规定擅自披露消费者手机号罚款1万            【字体:
郑州拟规定擅自披露消费者手机号罚款1万
作者:新闻采编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5    

  前言

  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传出消息,和每一位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征求市民意见。条例计划于6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内出台。

  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于2008年4月1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电子邮件: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右侧“政府立法”栏目中点击“立法草案征求意见”,能阅读全文。

  解读

  新条例会更细致、更全面地反映消费者心声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杨葆:相比消费者而言,经营者绝对是强势群体,和国家“消法”相同的是,《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思路就是保护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我们迫切地希望尽快出台这部新修订的条例,规范经营者行为,使得广大消费者得到实惠。

  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个国家法规的基础上,符合河南实际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1995年出台。1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在日常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时,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两部法律法规。

  10多年过去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需要重新修订了。我觉得,新修订的条例,会更加细致、更加全面地反映消费者的心声,希望尽快出台。

  晚报记者 裴蕾

  对这些新内容,您的看法是什么?

  制定重大政策先听消费者的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交通、医疗、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

  “霸王合同”行不通了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患者有权查阅、复印处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对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未经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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