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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立法会通过防贿条例约束特首 | |||||
作者:新闻采编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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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6日电 综合香港媒体报道,香港立法会25日三读通过《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条例生效之后,行政长官将受《防贿条例》约束,廉政公署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可能触犯《防贿条例》,可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并可以把事件转介立法会,决定是否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民建联和自由党则赞成草案,民建联议员曾钰成表示,现有申报财产及立法会弹劾等机制,对行政长官的约束已经很大。草案通过后,将进一步加强法例对防止行政长官贪污的约束力。 政务司司长唐英年表示,该条例草案已就行政长官干犯贪污罪行,提供全面的监管和罚则,对其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贪污行为及管有来历不明财产,施加严格规管。而除了建议的法定防止贪污措施外,行政长官将继续受到普通法的贿赂罪行规定所规管。此外,现时已有特定机制去处理送予行政长官的礼物,确保其透明度。 对于有议员建议成立一独立机构监察特首有否收受利益,唐英年表示,虽然廉政专员是向行政长官负责,但现时的防贿条例、普通法和基本法等法例和机制,已确保廉政公署能够独立调查,故没有必要成另一个机构调查关于行政长官的贪污投诉。 法例修订后,律政司一旦决定起诉行政长官,可以把案件交立法会,若有1/4立法会议员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规或渎职而不辞职,便可委托终审法官负责组成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有结果后,若有2/3议员通过,便可弹劾行政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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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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