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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被改判5年徒刑 广州中院解释几大依据_滚动新闻           
许霆被改判5年徒刑 广州中院解释几大依据_滚动新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浏览数: 更新时间:2008-4-1 11:31:19

许霆案重审改判徒刑五年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图为许霆在庭审现场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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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广州点击查看广州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3月31日电 记者游春亮 邓新建 本报实习生高艳梅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本报曾作过大量报道),自被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院今天下午对此案公开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许霆由于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银行卡账户中尚有余额176.97元,被扣账的174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项,故予以扣除,许霆盗窃款项共计173826元。

该法院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账户实际扣款1元。

经过庭审质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16项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这些证据分类如下:

第一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上述两方面的书证所记录的流水数据在取款、扣款的次数、金额上能够相互对应和吻合,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交易情况是每取款1000元账户扣1元、每取款2000元账户扣2元,共取款175000元,账户共扣款175元的事实。

第二方面的证据是监控录像及截图,记录了案发期间许霆和郭安山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影像,记录的时间与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相对应。

第三方面的证据包括银行的报案材料以及情况说明和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了自动柜员机在案发当天由于运营商进行系统升级出现了异常,即指令取款1000元、出钞1000元,但账户实际扣账1元的错误。

第四方面的证据是被告人许霆及郭安山的供述。许霆的供述证实了其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仅有170多元,却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错误,在案发当晚至次日凌晨连续取款共计17万余元的事实。郭安山的供述亦予以印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许霆供述等证据在时间、地点、账户余额、取扣款金额、取扣款次数以及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等方面均能层层对应、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共同证实了案件的事实,故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缺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案于去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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