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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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专家 文章来源:山东在线 更新时间:2007-7-15 21:4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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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7年7月在烟台市某上市公司参加工作,2006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2006年6月我离开该公司。最近我了解到公司应该在2006年6月我离开公司时,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即2002年以前工作时间内,企业应该给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在离职后应支付1个月工资。2007年6月我了解到该内容后向给公司要该款。该公司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拒绝支付该款。我请问一下,该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我该款。该公司在我离职办理手续时不主动支付该款,是否是欺诈行为。我能否起诉该公司。谢谢!
法律专家回答:你的要求的确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但并没有当然的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拿到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后起诉到法院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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