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房产证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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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专家 文章来源:山东在线 更新时间:2007-7-15 21:5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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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03年初购买了福山高新区富豪花园的三期的楼房一处,并于2003年7月底交房。但是至今房产证没有办理出来(房地产开发商说他们给予办理),但至今自交房至今快一年了,房产证仍未办理出来,每次电话询问,对方说正在办理之中。我想问就此,我可否让房产开发商给予补偿?或采取什么手段让其尽快办理?
[田斌律师]:您好!根据有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和有关事实要求卖方赔偿相关损失。(山东法律专家回答事务所 62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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